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提高投资计划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层林业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审核、下达、执行和验收等。
第三条 根据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相关规划,林业工作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县林业站建设、标准化林业站建设、基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及基层林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地方开展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
第四条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健全,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专业技术力量强,能够有效履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层林业工作站。
第五条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内容依据《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标准化林业工作站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实行中央扶持、地方配套、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投入机制。每个标准化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10-20万元,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配套、市县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其中省级财政配套不得低于60%。
第七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以计(财)字文号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投资计划工作,汇总审查省级上报的建议计划,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重点,编制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征求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组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投资计划安排、计划执行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指导纳入年度建设范围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配套资金比例及金额等。年度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后实施,并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投资计划执行监管,严禁擅自调整计划。对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严格建设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及时对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广典型经验。检查验收报告等材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送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