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共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纪委”)建设有谈话室,谈话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周界安全等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二条 经批准的谈话人员及陪护人员可进入谈话室。出入谈话室必须登记,未经批准的人员一律禁止出入谈话室。
第三条 保证谈话室内部装修、软包和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符合谈话安全要求,确保各类设备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条 谈话室内安装的录音录像及监控设备,必须保证功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录音录像资料由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审查组分别保管。
第五条 使用谈话室,必须经保护中心纪委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每季度对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审查组安全员在每次使用前对谈话室内部和外围进行安全检查。每次安全检查要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第七条 保护中心纪委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谈话室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谈话室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谈话室的防火检查纳入保护中心统一的防火检查范围之内。
在对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时,由谈话室日常管理人员会同保护中心办公室,对谈话室消防安全、供电、录音录像进行全面、专业的检查。
第八条 谈话室内禁止吸烟,注意谈话室内的防火安全。
第九条 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谈话室的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护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