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纪委”)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受理、处置工作,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及《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是指针对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督对象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线索是指收集的反映本级纪委监督对象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
第三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及监督对象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等内设机构职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保护中心纪委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在纪委书记领导下进行。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办理
第五条 纪委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管理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件,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以及应由本级纪委受理的不服党纪政务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督对象不依规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督对象对纪检机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
第七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八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通过接受来信、电话、网络、接待来访等方式受理信访举报。
第九条 对来信举报应当逐件拆封、装订和登记,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对传真形式的举报,按照来信举报办理。
第十条 对电话举报应当确定专人受理,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的电话举报要全程录音。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并引导其向地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保护中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网络举报的邮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时查看,及时下载打印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做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二条 对来访举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接访。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来访人员身份,倾听来访人员陈述,询问来访人基本情况和所要反映的主要问题,审阅举报材料,详细询问反映事项,及时录入信访管理台账。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来访人员向地方有关机关或保护中心有关部门提出,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对集体来访举报同一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应要求来访人员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经研究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的,通过一定方式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反映,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访协调。对一些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三)信访受理。对属于保护中心纪委受理的信访举报,信访案件管理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登记工作。对重点人和重点问题,应当细化被举报人岗位和职级。重要信访举报随时登记并提交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纪检机构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不得私自留存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甄别、分析、筛选,对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保护中心纪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审批后留存;对重复问题线索进行备案后不再移送,并加强与监督检查等岗位的协作配合,避免同一线索重复处置。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经保护中心纪委书记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第十七条 对属于保护中心所属各单位、公司纪检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由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举报承办人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排查登记表》并提交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研究,经保护中心纪委副书记审批后,按转送件分流处置。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或者需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举报,信访案件管理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举报人向相应部门、单位反映或者将信访件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并视情况向信访举报人告知转办去向,请其向有关单位联系。
第十九条 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信访案件管理室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将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尚未办结的,应适时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每半年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研究分析,总结阶段性特点、单位和行业特点以及规律、变化趋势,找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损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工作重点和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后,报保护中心纪委书记、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和纪委副书记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保护中心纪委书记报告。需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者先处置后报告。
第三章 线索处置与办理
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处置与办理要按照“归口管理、集体研判、科学授权、全程跟踪、闭环运行”的要求开展。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以下问题线索:
(一)省纪委监委、省委巡视组、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林草局纪检监察组交办的问题线索。
(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
(三)保护中心领导批示的问题线索。
(四)保护中心纪委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的问题线索。
(五)保护中心巡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资源、信访等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六)下级纪检机构报送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组织转来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四条 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为一般性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查清后可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又不宜做暂存、了结处理的。
(二)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纪律法律规定,可能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查实后至少给予轻处分的。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或者涉及办理的其他案件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或者相关重要涉案人员一时难以找到,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
(四)予以了结。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存在或者违背常理、不可能发生的;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重复问题线索;被反映人去世、失踪的;其他无法办理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五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组织召开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后移送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不得拖延、积压,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排查登记表》并提出处置意见,经纪委副书记审核、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核对后,提请保护中心纪委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由保护中心纪委书记主持(可授权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副书记、监督检查室、纪律审查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保护中心纪委书记同意适时召开。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会务工作,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总体情况;研究审定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对重要检举事项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研究部署问题线索处置相关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依据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决定的处置方式,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理单》,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副书记审批,涉及重要信访线索的,报保护中心纪委书记批准。
(二)中层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经保护中心纪委副书记审核后,报纪委书记批准。
(三)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直属单位、保护中心机关处室、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批示或者明确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可不提交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研究,经保护中心纪委书记阅批后按批示办理;对正在办理的重复问题线索,可不再提交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研究,经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阅批后,按照原定处置方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报请移送。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人员的问题线索或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报请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受理。
(二)交办督办。将属于下级纪检机构管辖的问题线索分为A类和B类。A类指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可查性强,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有关问题线索,交办下级纪检机构进行处置后需要报请保护中心纪委问题线索了结研判专题会议审议的问题线索;B类指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比较笼统,交办下级纪检机构进行处置后不需要报请保护中心纪委问题线索了结研判专题会议审议、只需要向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反馈办理结果的问题线索。
对转交下级纪检机构办理的问题线索,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的转送件,可以向下级纪检机构发交办函,督促其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未能按期办结的,应当督促其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提出办理要求。
(三)直接核实。对属于保护中心纪委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
(四)转办督办。对涉及财务、人力资源、安全、环保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问题线索,转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对重要的问题线索要进行督办并要求反馈结果。
第三十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一般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按程序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构应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研判专题会议意见及相关领导的批示,及时办理问题线索,不得延误。
谈话函询类信访线索应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初步核实类信访线索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暂存待查类和予以了结类信访线索应即时办结。初步核实类信访线索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可申请延长办结期限,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向交办的纪检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保护中心纪委一般定期召开问题线索了结研判专题会议,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问题线索了结研判专题会议由保护中心纪委书记主持(可授权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副书记、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纪律审查室负责人和问题线索承办人参加。交办下级单位纪检机构承办的A类问题线索,下级单位纪委书记和承办人参加汇报。
问题线索了结研判专题会重点对问题线索排查和办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问题线索处置过程和材料进行审查,研究问题线索处置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会务工作、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对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跟踪督办。督办的范围包括: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保护中心党政领导有明确批示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推诿敷衍甚至拒不查办的。
(四)交办部门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第三十四条 回复反馈。问题线索办理终结后,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以适当方式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反映问题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承办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依据《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进行处置。认定诬告,必须经保护中心党委或纪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纪检机构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保护中心纪委书记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委(总支)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信访案件管理室应当做好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交办督办的问题线索,由承办的下级纪检机构负责归档、成卷。
第三十八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构承办。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三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保护中心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或者纪检机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总支)有关负责人或其家属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所在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十条 开展谈话应当起草谈话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被谈话人为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干部的,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被谈话人为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副职干部的,报纪委书记审批。
(三)被谈话人为前两项规定以外人员的,报保护中心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四十一条 谈话应当通知被谈话人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话时,主谈话人应当按照谈话提纲,向被谈话人简要说明谈话的理由,要求被谈话人如实说明问题。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委托谈话的,负责部门应当制作《委托谈话函》,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报批后,送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受委托的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并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说明材料及处置意见报相关室。
第四十三条 函询应当起草函询报批请示,按以下程序报批,或按《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理单》批示意见办理:
(一)被函询人为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的,报保护中心纪委书记审批。
(二)被函询人为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以外的人员,报保护中心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四十四条 被反映的对象是党组织的,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需要谈话或函询的人员为被谈话人或被函询人,并按照其相应级别进行报批。
第四十五条 函询应当以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亲笔写出说明材料,经本人逐页签名,由其所在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
函询非中共党员的,应报保护中心行政审批后由人事部门名义向被反映人发函,将函询结果报纪委办公室。
函询通知书应当将信访举报件反映的问题进行概括和摘要,严禁将信访举报件原件或将信访举报件全部内容作为附件发给被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一个月内,认真审核谈话函询材料,写出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谈话或函询报批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十七条 谈话函询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采信了结,根据情况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澄清正名工作意见,按程序报请保护中心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谈话函询后,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承办部门根据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问题较轻,可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初步核实审批手续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后交监督检查室负责核实或由承办部门直接核实。
(二)问题较重,可能给予党纪重处分或涉嫌职务犯罪的,报保护中心纪委书记审批后,交承办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应当将谈话函询说明材料及结论性材料存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并将谈话函询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五十一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对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对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副职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纪委书记审批。
(三)对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报保护中心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五十二条 开展初步核实,承办单位应当成立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呈批表、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需要核实的问题以及方法、步骤、时间、范围、措施手段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五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谈话、询问措施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询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报省纪委监委或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林草局纪检监察组处理;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保护中心纪委报省纪委监委或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林草局纪检监察组处理;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五十四条 初核阶段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采取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的,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措施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核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审查措施进行初步核实,不得擅自更改,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五十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等,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单位或纪检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经集体研究,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请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处置请示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干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中层副职干部报纪委书记审批。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分管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五十八条 初核情况报告和处置请示批准后,承办单位或纪检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和程序落实处置意见。
第五十九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交给下级单位纪检机构初步核实的A类问题线索要及时督促指导,限期上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保护中心纪委可以指定A类问题线索的承办纪检机构。指定下级单位纪检机构开展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指定初步核实通知书》,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交由相关纪检机构进行,并及时督促指导,限期上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承办部门应认真审核交办初核或委托初核问题线索证据材料及核查结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提交保护中心纪委问题线索了结研判专题会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对明显存在问题的,退回重新核查或由保护中心纪委直接进行初步核实。
第六章 归档和统计分析
第六十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第六十一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保护中心纪委直接核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重要问题线索的初核方案、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了结归档意见、领导批示等。由承办人负责成卷后,移交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保管。
(二)对交办督办和转办督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信访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每年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举报总数及升降趋势,分类及所占比例,主要问题的数量及所占比例,涉及各类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
(二)信访举报总数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问题的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类人员的升降及原因。
(三)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典型事项。
(四)需要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第七章 保密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受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必须严格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交办、转办信件时,不得将包含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举报材料直接转交给被举报单位纪检机构。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十四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保护中心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中心纪委,直属单位纪委、纪检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