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严格执行省委和保护中心党委《关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规范保护中心各单位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保持林区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建房乔迁、升学入伍、百日满月、生日祝寿、开业庆典、祭日等活动。
第二条 林区各单位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和保护中心党委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三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
(一)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得滥发请柬和大范围邀请,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控制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人情往来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人次;
(二)不得将同一婚丧嫁娶事宜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第四条 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请除亲戚(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建房乔迁、升学入伍、满月百日,生日祝寿、开业庆典、祭日等事宜。
第五条 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四)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嫁娶事宜;
(五)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大额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七)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八)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九)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予以收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婚嫁事宜须在举办婚礼前7日(不含节假日)内填写《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公职人员操办婚礼喜庆事宜报告表》,就拟举办婚嫁时间、婚礼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按规定报告。
(二)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日内,就操办天数、答谢亲朋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事项等按规定报告。
(三)同一事项中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副县职级以上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签注意见,向保护中心纪委报告;各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向本单位纪检机构报备和签注意见,年终由各单位纪检机构向保护中心纪委汇总报告。保护中心机关领导干部向保护中心纪委报备和签注意见。
(五)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办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对大操大办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取消年终评优选先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处理;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和顶风违纪事件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人情往来礼金是指同事朋友同乡之间正常交往,礼尚往来的礼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5日以白林管党字〔2014〕22号文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区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