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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区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作者:添加时间2025-03-24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严格执行省委和保护中心党委《关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规范保护中心各单位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保持林区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建房乔迁、升学入伍、百日满月、生日祝寿、开业庆典、祭日等活动。

第二条 林区各单位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和保护中心党委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三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

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得滥发请柬和大范围邀请,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控制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人情往来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人次;

不得将同一婚丧嫁娶事宜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第四条 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请除亲戚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建房乔迁、升学入伍、满月百日,生日祝寿、开业庆典、祭日等事宜。

第五条 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嫁娶事宜;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大额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予以收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婚嫁事宜须在举办婚礼前7日不含节假日内填写《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公职人员操办婚礼喜庆事宜报告表》,就拟举办婚嫁时间、婚礼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按规定报告。

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日内,就操办天数、答谢亲朋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事项等按规定报告。

同一事项中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副县职级以上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签注意见,向保护中心纪委报告;各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向本单位纪检机构报备和签注意见,年终由各单位纪检机构向保护中心纪委汇总报告。保护中心机关领导干部向保护中心纪委报备和签注意见。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办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对大操大办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取消年终评优选先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处理;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和顶风违纪事件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人情往来礼金是指同事朋友同乡之间正常交往,礼尚往来的礼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5日以白林管党字〔2014〕22号文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区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