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大白龙江林区反腐败斗争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促进林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林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 据
以中央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中纪委关于落实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为依据,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应负的责任予以确认和规范,并以具体的要求,量化的任务,严格的检查、考核、奖惩,督导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切实负起责任。
第二条 指导思想
通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在林区范围内形成上下一致,左右贯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进反腐败领导体制、两手抓方针的落实,实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考核由定性到定量考核的转变,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自责任范围内不发生或少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第三条 原 则
(一)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任职的岗位上,同时肩负着抓好林业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双重责任。
(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干部对管辖单位、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与完成,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兑现奖惩的原则。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考核评价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是否具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并根据目标考评结果对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奖惩,与单位评先、干部晋职相结合。
(四)以教育、监督、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激励的形式,目的在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拒腐防变、自觉履行责任,积极抓好工作,由此探索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新路子,探索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
(五)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工作的薄弱环节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从有利于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有利于稳定大局,有利于推动林区建设、天保工程顺利实施为出发点立项定标,以重点目标的实现带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都负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责任,都属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统一领导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常委(委员)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级行政的正职对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干部的廉洁从政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分管副职,是行政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的副职,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抓好纠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以及专项治理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抓好纠正与本部门业务联系紧密的不正之风以及专项治理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级党政组织的责任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党委、行政、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做到与林区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三)管好所辖单位、分管部门,确保把各自责任范围内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抓好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六)督促、指导管辖单位、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充实、提高。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对完成上级党委、行政、纪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负责。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定期研究,亲自动员、部署,做到工作有具体计划,贯彻有具体措施,落实有明显成效。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明确,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有效。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廉洁从政,采取切实措施,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建设。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结。
(六)认真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各级党政分管领导的责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
(三)定期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规定和措施。
(四)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 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二)认真了解和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发生新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保证完成分管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四)针对分管单位业务性质及存在问题,及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章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执纪、执法水平。
(五)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执纪机关排除办案阻力,对分管单位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六)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严肃执纪、保证党委、行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向党委、行政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既从严治标又着力治本,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
(四)认真履行中央制定的五项党内监督制度中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强化党内监督中发挥职能作用。
(五)抓好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刹风整纪,教育干部,鼓舞群众,震慑罪犯。
(六)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目标确定、检查、考核等项工作。
第四章 实行目标管理的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报告制度。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运行情况以及目标完成情况;对专项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按责任范围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都要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制度。要采取单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自我检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方法,对目标实施的进度情况、落实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检查了解,以便掌握目标运行状况,及时纠正目标偏差,确保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警诫制度。为了督促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对群众有反映,问题不够立案标准的;对有违犯《准则》规定行为的;对不认真履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的;对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对单位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工作开展的领导干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及时采用发廉洁自律通知书、廉政诫勉谈话、通报等形式给以提醒和警戒。督促他们规范行为,履行责任,解决问题,限时达标。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根据所定目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对各目标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单位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情况。在单位自评、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个人的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单位评先,个人晋级、提拔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目标完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新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不断充实完善,增加新的内容,即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管辖单位和分管部门的廉政情况;本人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能力、素质如何等等,对领导干部进行长期追踪考核、监督,为调整任用干部中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造成不良后果,被上级党委、纪委抓了反面典型的;(2)用人不当发生严重腐败和违法违纪的;(3)对违纪者包庇、纵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查处不力的;(4)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班子成员出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影响较大的;(5)管辖单位、分管部门出现严重腐败问题的;(6)对上级要求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在规定期限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7)责任目标完不成的;(8)严重违犯党内五项监督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极坏后果的;(9)其他失职类错误。对有上述问题的领导干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组织调整;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一)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纪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各一名领导同志任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负责目标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综合性评价,向各级党委提出具体奖惩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管理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